机关各科室、局属各单位:
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,深化法治政府建设,根据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72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我局对2025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,决定继续有效的1件,现予以公布。
本通知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。
附件: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滨江)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5年10月15日
附件:
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序号 | 文件名 | 文号 |
1 | 关于印发《滨江区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》的通知 | 杭高新市监〔2021〕10号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