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杭州高新区(滨江)企业研发项目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滨江)科学技术局
2026年2月27日
杭州高新区(滨江)企业研发项目备案
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、引导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(以下简称“研发”)活动,加强对企业研发项目的管理与服务,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》(国科发政〔2017〕211 号)、《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杭州高新区(滨江)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发项目,是指企业作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,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,组织实施的研发项目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发项目备案,是指企业遵循自愿原则,向杭州高新区(滨江)科技局(以下简称“区科技局”)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。
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项目备案工作,对申请备案的研发项目开展审查和备案等工作。
第二章 备案条件
第五条 参与研发项目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企业。
(二)不属于烟草制造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房地产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娱乐业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。
第六条 备案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单个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,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。企业承担市级(含)以上研发项目,或以前年度已备案的跨年度研发项目,无需重复备案。
(二)项目内容。企业研发项目应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,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,或实质性改进技术、产品(服务)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。
以下项目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:(1)企业产品(服务)的常规性升级;(2)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、服务或知识等;(3)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;(4)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;(5)市场调查研究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;(6)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;(7)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。
(三)开展形式。企业独立开展的研发项目、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、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的研发项目、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均可进行研发项目备案。
(四)项目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、自行立项、自行组织实施、自行管理。项目研发费用管理应按照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(2.0版)》(国家税务总局与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)执行,单独建账、独立核算。
第三章 备案程序
第七条 备案申请。企业应在研发项目内部立项后1年内,向区科技局提交备案申请。对于涉密或不宜公开的,按保密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。
第八条 项目评审。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。
第九条 项目结题。企业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结题证明材料,逾期未提交的,将自动予以结题处理。项目结题可由企业根据内部结题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条 对于已通过备案的研发项目发生核心内容变更的,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而要求终止的,企业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申请备案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,区科技局将撤销其备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,试行期2年,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。